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之房屋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依財政部規定,可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規定,免徵房屋稅,故低收入戶所有之房屋實際供其居住使用者,可檢具鄉鎮巿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惟如房屋並非供低收入戶居住使用,就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減輕低收入戶的經濟負擔,對於低收入戶之住宅享有免徵房屋稅優惠,惟因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度7月至當年度6月,跨越兩個年度,而低收入戶證明,係採逐年清查核發方式,因此,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納稅人,需每年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享有免稅優惠。民眾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