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債權逾2年未受清償經聲請支付命令者,其列報呆帳損失時應取具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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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如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呆帳損失,應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帳列呆帳損失1,000餘萬元,經查核呆帳損失內容發現,甲公司對於其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雖已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惟尚未將該支付命令合法送達於其債務人,與前揭規定不符,剔除列報之呆帳損失,補徵營利業所得稅250餘萬元。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因債務人他遷不明,致支付命令未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如債務人為營利事業,應書有該營利事業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由稽徵機關根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如債務人為個人,除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屬實憑認定外,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籍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至債務人居住國外者,則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主管機關之證明。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