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增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應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汽車旅館業裝設KTV設備供人娛樂,係視聽中心之一種,縱使未另向消費者收費,但消費者亦非可自由進出娛樂,亦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因此汽車旅館在客房內增加KTV設備,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違反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依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稅務局特別籲請汽車旅館業者注意,若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不論有無額外收取費用,均須於開業前向該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