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五年免稅所得時,記得將「收入比」列入公式中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因應景氣、振興經濟,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業經行政院於98年5月27日發布,傳統製造業可再循92年模式,再度享受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對業者真是一大利多!
  公司享受5年免稅優惠,不但有一定的申請程序,也有一定的計算免稅所得方法,「收入比」即是其中一項,收入比愈高,所計算出來的免稅所得愈大,可享受愈高額的免稅優惠。南區國稅局指出,所稱「收入比」,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係指「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佔「全部產品(勞務)收入淨額」之比率,而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應以工業局核發5年免稅完成證明所載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為限。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家享有5年免稅優惠公司之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計算免稅所得時,未將「收入比」列入公式中,經進一步了解,該公司增資擴展投資計畫之產品A及B,核准免稅期間93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由於93年至95年均僅出售產品A及B,其收入比為100%。嗣後該公司於96年度開發並出售產品C,其與產品A及B均屬不同產業類別中類,則該公司96年度之「收入比」=「(產品A+產品B收入淨額)∕(產品A+產品B+產品C收入淨額)」,該局依規定將「收入比」列入計算,核定調減免稅所得4百餘萬元,補增稅額1百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適用5年免稅之公司,當新年度增加非投資計畫產品銷售而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計算五年免稅所得時,記得重行計算收入比並將「收入比」列入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中,以免造成免稅所得計算錯誤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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