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之香客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爾來經濟景氣不佳,不少背包客在出遊時,為節省荷包,常會選擇在旅遊景點附近之寺廟活動中心或教堂住宿,部分宗教團體在提供民眾上述住宿服務時,所酌收之住宿或清潔費用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爰此,宗教團體將其活動中心提供予信眾住宿後,如取得之住宿或清潔費用係信徒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惟如前揭住宿或清潔費用係按每人或每次住宿收取一定標準者,則屬前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宗教團體提供民眾住宿服務時,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以杜徵納雙方爭議!如有疑議或需洽詢辦理程序,可洽該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