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5月23日民法修正前夫妻結婚縱未辦理登記,仍應合併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發現納稅義務人A君及其配偶於93年度結婚,遲至96年度始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94及95年度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且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遭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是以,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採「儀式婚主義」,並不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A君及其配偶之婚姻關係於93年度成立生效,94及95年度應按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惟A君及其配偶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分開申報,且未於申報書載明配偶關係,致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合併課稅,經查獲後遭合併計算應納稅額,於減除夫妻分開申報各自計算應納稅額後之差額,予以補徵稅款,並處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於民法修正前結婚,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仍應合併申報併課綜合所得稅,如因不諳稅法而分開申報,且未於申報書載明配偶關係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