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不論有無門市對外營業,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供營業使用房屋並不以是否設立門市直接對外營業為認定標準,營業人內部使用之工作場所或倉儲均屬營業用。若房屋一部分供辦公及倉庫使用,其餘為住家用,係以實際供辦公及倉庫用之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實際面積如小於該層樓面積之六分之一則按六分之一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另供執行業務使用之房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之房屋如有上述情形,核課面積之認定與前述方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