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員林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表示,黃先生所有土地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地方稅務局同仁將非常樂意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