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限制出境有五方案可解套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時序初夏、風和日麗,暑假又到了,亦是國人出國觀光旅遊旺季,對於少部分因欠稅,而被稅務機關函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舊稱境管局)限制出境的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而言,真的頭大了。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其實這只是一樁義務小事,只要繳清全部欠稅罰鍰,或是符合解除限制出境規定者,就可以解除限制出境的處分。

稅務局指出,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如果符合下列的規定,就可解除其出境的處分。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即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限制出境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因此,欠稅人若有符合以上條件者,地方稅務局會主動辦理解除出境;不過,欠稅人如果自行發現符合以上條件,也可以洽赴轄區總局或分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