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產製廠商請確實調降車價使消費者實質受益!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刺激消費振興經濟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凡自98年1月19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2千CC以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150CC以下之機車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分別為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3萬元(汽車)、4千元(機車),如應徵稅額小於減徵稅額,僅得以應納稅額為減徵稅額。
該局指出因為減徵之貨物稅係由貨物稅廠商按月申報貨物稅時,於其應納之稅額中扣減之,並非將所減徵之稅額直接退給消費者,故屢有不知情之民眾向該局要求退還減徵之貨物稅。該局除籲請汽、機車經銷商落實降低售價使消費者實質受益外,更提醒車商應善盡告知責任,避免買賣雙方產生糾紛。再者影響車價之原因除貨物稅外,尚有車輛保險種類、購車貸款情況、加裝或選用之配備等,消費大眾購車前應以同樣車款多加比價,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再次提醒有意購車者,請把握至年底之優惠期限,享受政府減徵貨物稅之美意。【#37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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