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轉帳代繳請於8月31日前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想在今年以轉帳納稅方式繳納地價稅,必須在98年8月31日前提出申請辦理轉帳代繳手續;在9月1日以後才辦理的話,到99年繳納地價稅時才可適用轉帳納稅,98年的地價稅仍得持繳款書利用其他繳納方式繳稅。

 稅務局指出,納稅人可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銀行或郵局的存款帳戶辦理轉帳扣款,並攜帶金融機構存摺及開戶印鑑章至本局及各分局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當地價稅或房屋稅、使用牌照稅開徵時,本局將直接通知銀行或郵局從納稅人約定的存款帳戶中,在限繳日的最後一天扣款,並於開徵結束後寄發轉帳繳納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