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漏開發票,經檢察官查獲後,始向國稅局補報補繳營業稅款,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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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照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逃漏稅款,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人員調查以前,或者被檢舉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漏稅款,可以免罰。但如果經檢察官查獲以後,才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漏稅款,仍應受罰。
  甲公司因刑事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93年3月11日傳訊偵辦,發現甲公司另有漏開發票,乃通報國稅局查核,國稅局查核結果,按漏稅額裁處3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以該公司在國稅局93年6月8日發函調查前,已於93年3月24日補報補繳營業稅,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臺南地檢署為有權調查處理逃漏稅之機關,不論本件以何種方式查獲,應屬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所指「經檢舉」之案件,甲公司是在93年3月11日經檢察官傳訊,則本件調查基準日應為93年3月11日,而非國稅發函調查日93年6月8日,甲公司於93年3月24日補報補繳漏稅款,自不能免罰,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現漏開發票,要儘快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否則一但經有權調查處理逃漏稅之機關進行調查,就不能適用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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