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國外遊學,繳交國外大學或寄宿家庭之住宿費不得列舉扣除租金支出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頻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小孩利用暑假到國外遊學,住在寄宿家庭所繳交的住宿費可否於明年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列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故小孩利用寒、暑假到國外遊學,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是不可以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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