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記帳及報稅事務前應取得執業資格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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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者,應於執業前取得執業資格,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記帳士法第13條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揭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該局指出,未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擅自執行上列業務第1項至第3項及第5項記帳士業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