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請於7月底前至鄉鎮市公所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如有土地屬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土地,依法限制建築區,不能建築區或非都市土地,屬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使用,應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土地所在之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核定為土地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各公所受理申請後,會同縣府農業局、地政、稅務局等有關單位前往現場勘查,經核准後,各公所造冊送稅務局核定課徵田賦。土地經核定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課徵田賦,因田賦已停徵,該土地等於免稅,請民眾務必把握最後申請期限,逾期各公所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