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自行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其依法加計利息之截止日如何計算?稅務局提出說明。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原核准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申請並經核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其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之截止日,依規定計算至補繳之日止。惟納稅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改課地價稅,而係逾期後自行申請改課者須由稽徵機關核定始能發單徵收,於依規定計算所應加計之利息時,因其補繳日期尚無法確定,為免徵納雙方爭議,是以,財政部特別新頒函釋規定,補繳稅額所應加計之利息放寬計至自行申請改課之日止。
  稅務局說,民眾對所有土地之地價稅課徵,若尚有疑義,可利用下列電話查詢:
總 局:(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
埔里分局:(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局:(049)2642513轉分機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