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農地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如期向稽徵機關申請始得適用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如法拍農業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及義務人,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有關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申請人往往均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惟亦發現少數法拍案件,於上述期限內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卻逾申請期限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係在申請期限後始核發之證明文件,依規定稽徵機關無法核准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應以一般土地核課,因而增加稅負,實在非常可惜。
  該局特別籲請土地移轉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情形,應儘速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同時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