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送達以公文書之寄存日為送達日,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文書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稅單等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再將送達通知書黏於門首或留於信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到郵局之郵件寄存通知,應儘速前往領取。如領取之郵件為稅單,請依限繳納,因為稅單一經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的效力,如未前往領取,逾繳納期限,稽徵機關除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外;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