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從事娛樂事業未辦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將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的人,但由娛樂場所、設施、活動提供人或

舉辦人負責代徵,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餐廳附設卡拉OK、電

動玩具、網際網路…等娛樂場所,均為娛樂稅的課稅範圍,代徵人應按所收取票價或費用,

代徵娛樂稅。因此,經營或兼營前開場所或設備的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

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

則一經查獲,即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又若有漏報繳娛樂稅,除追繳所漏

稅款,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局呼籲如有從事娛樂事業的營業人,請儘速辦理

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