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業之營業房屋變更用途,仍須申請俾節省荷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全球受到金融海嘯肆虐之際,各行各業莫不受到衝擊,有些營利商號紛紛停業,因此有許多房屋原來是作營業用,但目前使用情形變更,如有此情況的營業人者,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盡速申請營業改住家使用,俾免自身荷包多加失血。

 該局指出,依稅法規定,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課徵,並以每月15日為基準點,如在每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則房屋稅當月即可適用新稅率,若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適用原稅率課徵,另外如房屋同時做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非住家用之實際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徵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