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貨車擅自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被查獲處2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原為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如未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補繳使用牌照稅,將被視為移用牌照,一經查獲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指出:使用牌照稅係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機動車輛就其種類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稅額是按汽缸總排氣量(cc數)劃分等級,分別訂定稅額課徵;以車輛種類來比較,小貨車較小客車稅額低,1台1800cc小貨車,應納使用牌照稅為3,600元,改裝為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為7,120元,改裝後應繳較高稅額。
該局表示:依規定已領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機架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不少納稅義務人以為小貨車加裝座椅變更為客貨兩用車使用,只要座椅不載人,仍可以貨車之使用牌照稅稅額課徵,其實不然,小貨車只要加裝座椅,不論該座椅是否有載人,應自變更之日起改以小客車之使用牌照稅稅額課徵。
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稅務局查詢,服務電話03-8226121轉242至247及玉里分局03-8882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