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郵局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者,應儘速向郵局領取繳納,以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受罰。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因審理或處理使用牌照稅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發現有不少是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郵局於繳納日前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後,民眾未依限繳納,而其所有車輛仍然使用公共道路而被查獲案件。 該局表示,監理站於每年4月1日前,會寄發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供民眾繳納,但郵務人員遞送稅單時,未會晤納稅人或其家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可將稅單寄存當地郵局,並製作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納稅人住家門首,一份放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經依此規定辦理後,無論納稅人實際上何時領取稅單,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納稅人收受送達之日期,發生送達之效力。使用牌照稅單經郵局寄存送達後,民眾所有車輛若未繳稅,仍然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徵本稅外,還必須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因此民眾不能以未收到稅單而得以做為免罰之理由或抗辯。 事關民眾權益,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如有看到黏貼於信箱或門首之通知書,一定要儘速向當地郵局領取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並依限繳納。如因長期離開戶籍地,亦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或直接告知地方稅務局正確的通訊地址,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