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飼料免徵營業稅範圍之認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飼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得免徵營業稅。至於免稅「飼料」如何認定,原本財政部規定係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2項公告之品目,以及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等作為判斷依據。也就是說,營業人銷售屬公告品目內或屬已取得製造或輸入登記證者,就可以免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於查核飼料業時,發現飼料種類繁多,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又表示,該會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只是作為需不需要辦理飼料輸入登記證或製造登記證之依據而已。所以該局於查核實務上就發現,營業人銷售卡羅蜜、肝末粉、紅酒酵母等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飼料品目及產製蛋雞飼料未申領製造登記證,與原免稅規定不符,而業者主張該等產(商)品確供飼養禽畜使用,經其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該會答復時亦表示,其所銷售者屬飼料管理法之飼料,致引發徵納雙方得否免稅之爭議,經該局就相關法令規定及稽徵實務上所遭遇之困難,陳報財政部後,財政部已重新發布解釋令,將飼料免徵營業稅之認定範圍放寬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免徵營業稅: 1.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者。 2.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3.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4.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5.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案認定者。 該局接著說,營業人銷售符合上述情形之飼料,雖免徵營業稅,但是並無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所以該局也籲請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陳瓊瑤,電話:04-23051111轉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