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簡化了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度起,營利事業如不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者且已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自行向公庫繳納應納暫繳稅額,可以不用辦理暫繳申報作業。
  該局說明,除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而基於簡政便民,98年5月修正所得稅法時除已增訂前揭簡化申報規定外,另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不需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該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注意。
  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如以98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者,仍需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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