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所領加班費,每月總時數46小時以內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故財政部已核釋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每月加班總時數在46小時以內,且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之加班金額,可免納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未逾8小時之部分,且加班費在規定金額內支領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內,全部享有免稅優惠,但超過8小時之部分,仍應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範圍。

舉例來說,王小明因工作需要,7月份平日加班時數計30小時,另於7月19日及26日二個星期日照常到公司皆加班10小時,則王小明7月份假日加班時數,不計入46小時總時數之加班時數為16小時,7月份全月總加班時數計34小時,未超過46小時,故王小明7月份的加班費享有全額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