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進貨涉嫌取得不實交易發票列報進項扣除應依法補稅並處罰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國內許多營業人因向某些行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卻以取得鉅額之家電業或家俱業所開立之無實際交易事實之銷貨發票列報進項扣除,涉嫌違章漏稅,此舉不僅該營業人需依法補稅處罰,其上游及下游廠商亦連帶受相關稅法之處罰。
依該局查獲之案例,一般營業人在向中小企業進貨時,往往無法取足發票甚或為貪些微之價差而無意索取進貨發票,但又不願繳交較多之營業稅,乃進而轉向進貨必須取得進貨發票且銷貨卻未據實開立銷貨發票之家電業等索取發票,例如時下之家電業大盤商等,其進貨對象多為股票上市或上櫃等制度較完善之公司,渠等於銷貨時一定會按實開立銷貨發票,而大盤商於銷售給下游電器經銷商時卻往往托詞因經銷商經銷該等產品多有不開發票情形,以致未據實全部開立發票給經銷商,日積月累,家電業大盤商帳面之期末存貨越來越多,由於家電業大盤商為消化存貨數量及一般營業人進貨無法取得足額發票雙重誘因的情形下,導致家電業大盤商將鉅額的非交易事實的發票,開給一般需要之營業人。
高雄市國稅局再度呼籲,該局針對前項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之情形,已列入專案查核對象。營業人如有上述違章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繳納所漏稅額,以免受罰。【#363】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周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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