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應儘速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停止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民眾自有房屋拆除後,因未向稅捐機關申報拆除,致未即時停止課徵房屋稅,事過境遷後又因無法舉證拆除日期,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房屋拆除未依限申報者,如可查得實際拆除日期,或有相關證明文件,則可溯及至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否則依納稅義務人之拆除申請案,經實地勘查後,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保障自身權益,房屋ㄧ經拆除,應儘速申請停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