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自98年8月1日起應使用修正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格式及填寫說明,業奉財政部核定修正,並自98年8月1日起使用,營業人申報營業稅,自該日起須以修正後之申報書格式辦理申報;以網路或媒體方式辦理申報者,並應依據財政部98年3月18日修正公布「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之檔案格式辦理申報。

本局說明:本次主要是配合記帳士法修正及因應民國100年後3位數年序調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格式增加申報人申辦情形欄位,申報人務必依自行申報或委任申報擇一詳實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委任申報並應填寫主管機關核准之登錄文號或登錄字號。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考量個人資料保護,營業稅網路申報案件,營業人將資料上傳時,均會以加密方式傳送,申報後所列印之申報書回執聯,身分證統一編號後4碼均以「*」代替。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並已修正相關程式,營業人不論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申報營業稅,國稅局列印產出之申報書身分證統一編號後4碼均會以「*」代替,不會造成個人資料之外洩。

本局並呼籲,營業稅申報除由本事業或關係企業單位自行申報外,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得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