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後始判決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補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先生來電詢問,父親生前與他人合資購買土地,並將所有權登記於他人名下,因土地名義所有權人死亡致生產權糾紛,至其父親死亡時仍於地方法院進行訟訴,所有權歸屬尚未確定,該筆土地是否要列報為其父親遺產?

本局表示,遺產稅之課徵,以人民死亡時實際遺有之財產為標的,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林君之父親生前與他人合資購買之土地,所有權登記於他人名下,產權糾紛尚在民事訴訟中,其所有權歸屬處於不確定狀態,林君於申報父親之遺產稅時,可暫免將該筆土地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俟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林君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補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