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如何申報遺產價值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該受贈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而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土地予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者,依本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倘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將該受贈土地出售者,因於出售時,業已繳納自受贈之日起至出售時該階段土地增值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遺產稅重覆課徵,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