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土地者將戶籍遷出,會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哦!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張貼日:2009/07/27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且未變更使用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全戶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不瞭解的地方,請洽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詢問總局 (05)3620909轉165-168。民雄分局(05)2260505轉15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