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停駛或註銷牌照應速辦妥異動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老舊不堪使用、不擬使用或註銷、繳銷牌照時,應向監理機關申辦車輛報廢、停駛或註銷牌照等各項異動登記。使用牌照稅得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請注意使用之定義包含行駛及「停放」,所以停放於路邊停車格或公共道路上,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因出國或其他原因,該期間車輛未作使用者,如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駛,仍視為繼續使用,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另已申報停駛之車輛,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應依規定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