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後,地價稅將不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如為配合小孩學籍需要而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戶的戶籍遷出,就不符合稅法「自用住宅」的規定,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戶籍千萬不要輕易的遷徙戶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與納稅義務人切身相關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該土地無供出租、營業外,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竣戶籍登記為必要條件,納稅義務人為了小孩就學而將戶籍遷出,未依法向稅務局申報改課,導致日後遭稅務局查獲會被補稅及處罰。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地上房屋如有供出租、營業、使用面積變更或戶籍遷出等情事,而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不符時,請於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改課,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