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您辦好了嗎!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截止日為98年9月22日,逾期申請者自下年度(99年)起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幫納稅人節省荷包,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特別籲請民眾,您如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把握申請期限及早申請。
該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固定為千分之二,而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且採累進稅率課徵,兩者相差達4倍以上。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如使用用途未變更,以後年度也不須再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為: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三)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
(五)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若您對於地價稅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電話03-8226121轉182-187分機,向該局土地稅科地價稅股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