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燃料費,主管機關為監理機關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7月要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常有民眾以電話連繫或到地方稅務局要求補發汽車燃料「稅」單,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而非稅捐,係由各縣市監理機關發單徵收,是以;稅務機關無法補單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每當7月份繳納燃料使用費期間,就有民眾誤認該費用是項「稅捐」,而以電話連繫或跑到地方稅務局申請補發「燃料費繳款書」或於收到「燃料使用費單」時誤認為使用牌照繳款書,而向稅務局表示已繳納了。事實上汽車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的徵收機關是不同的,燃料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所收費用係作為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性質是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而使用牌照稅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徵收,所收稅款屬縣稅,由縣市政府統籌運用。
提醒各位車主,若您對燃料使用費有疑義或需申請補發汽車燃料費單時,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或申請補發,而使用牌照稅之徵納疑義則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