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買自用小客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所謂提供勞務使用,係指以乘人小汽車提供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例如計程車客運業或小客車租賃業;所謂供銷售使用,係指以買賣乘人小汽車為業者,例如一般汽車商行。一般營業人購買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既非供銷售使用,亦非提供勞務使用,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上述規定當然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於自用乘人小汽車之認定,實務上係以監理機關所核發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作為認定之依據,如行車執照上所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則其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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