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存入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以供外銷者,其銷售額尚無零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保稅區營業人將保稅貨物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該貨物並未輸往課稅區而存入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準備外銷出口,該保稅區營業人誤將此種交易之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而遭受國稅局補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稅區營業人接受課稅區營業人訂貨,並經指示將貨物報關進儲保稅倉庫,採B2報單(保稅工廠相互交易或進儲保稅倉庫)報關移運,因該報單代碼與銷售與海關管理保稅工廠等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報關時適用之報單代碼相同,致營業人產生不課徵營業稅或其銷售可適用零稅率之爭議。按該貨物雖儲放於保稅區內,因其交易對象係課稅區營業人,故營業稅並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法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為落實愛心辦稅及減少爭訟,該局籲請保稅區營業人有上開情形者,儘速自動依規定補開統一發票並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稅款,如此,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即得免予處罰,否則一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查獲有逃漏稅情事,除依法補稅外,將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孫鑑吾,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