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四類財產 應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園鄉吳先生問:被繼承人的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下面各類財產都應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一)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二)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三)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四)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的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未領受部分。

新聞稿聯絡人:第一課陳小姐
聯絡電話:07-74040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