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投資型保險課稅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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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資型保險課稅問題,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業於98年7月24日開會研商獲致共識,未來對於符合適格標準之保單,免課遺產稅;不符合適格標準者則應課徵遺產稅。至於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收益,將以要保人為課稅主體,依所得類別分別徵免所得稅。又上開課稅規定對於新簽訂之保單始有適用,不會溯及既往,既有約500萬戶之投資型保單將完全不受影響。
  財政部表示,投資型保險之投資部分,投資風險由要保人自行承擔,與投資人直接投資一般商品尚無差異,故其課稅與否自應與一般投資相同。而目前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多為基金,其投資收益多為免稅或分離課稅所得,無須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只有存款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始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存款利息所得在新臺幣(下同)27萬元以內得免稅,其扣繳稅額及股利中內含之可扣抵稅額將由要保人扣抵其應納稅額,扣抵後如有賸餘,得申請退稅,故對於適用所得稅稅率較低之要保人而言,可能更為有利。
  又未來對於不符合適格標準之投資型保險雖將課徵遺產稅,惟遺產稅免稅額已提高為1,200萬元,稅率已調降為10%,遺產稅案件課稅比例僅約2.36%,對保戶之影響將極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