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解散時應註銷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解散時,在清算完結分派剩餘財產後,已經?有盈餘可作分配,故應該在清算完結日註銷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營利事業合併時,合併存續或新設公司,可將合併消滅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計入存續或新設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但計入的稅額不能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的稅額,因此,合併消滅公司必須在合併生效日,就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也就是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的稅額,予以註銷。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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