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16次會議及委員會議第7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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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賦改會)於98年7月24日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16次會議及委員會議第7次會議,邀請全體委員及諮詢委員參加,由召集人邱副院長正雄主持。
  本次會議首先由王教授健全就「經濟特區課稅問題之研究」議題提出期中報告。王教授指出,我國保稅區種類過多,歷史背景、主管機關、法源依據、租稅措施與行政作業等方面皆不相同,缺乏規模經濟,容易形成各特區間相互比較租稅優惠待遇之情形。因此,王教授特別針對各特區特色功能及目前租稅優惠之差異進行比較,並分別就稅目及時程提出具體建議:關稅及關務方面,規劃於短期內整合各特區適用保稅貨物樣態之定義範圍、訂定一致性之附加價值計算或原料補稅方式及統一「簡單加工」與「簡易加工」之定義範圍;營業稅方面,建議明訂相關配套措施協助外國企業辦理營業登記;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建議對於外國企業已經構成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提供有效率之申報計算方式,並得以採用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原則,設算課稅所得額。此外,王教授亦針對經濟特區之發展趨勢提出系統與制度發展之中長期建議:採用交易樣態區分方式來統一與簡化報單系統及全面引進電子系統保稅帳冊管理來建構虛擬化保稅制度,以達成全國自由貿易化之目標。針對上開建議,與會人員多表贊同,經主席裁示照案通過。
  本次會議接著由黃教授耀輝就「金融商品課稅問題之檢討」議題提出期末報告,並進行討論,其後再接續召開委員會議第7次會議。各與會委員及諮詢委員討論極為熱烈,最後經委員會議充分討論後,獲致結論如下:
(一)有關投資型保險之課稅問題:
基於依保險法規定之保險,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因此,保險應具有危險之移轉及危險分散之功能。惟投資型保險之投資部分,投資風險由要保人自行承擔,與投資人直接投資一般商品尚無差異,為維持租稅中性及租稅公平,賦改會爰作成下列結論:
1、所得稅部分:
(1)投資收益階段:以要保人為課稅主體,依所得類別(係應稅、免稅或分離課稅)分別徵免所得稅,投資收益之扣繳稅款係屬要保人之扣繳稅款,保險公司不得用以扣抵保險公司之應納稅額。
(2)保險給付階段:自投資帳戶給付部分,不課徵要保人之綜合所得稅及受益人之基本稅額。
2、贈與稅及遺產稅部分:
(1)生存滿期給付指定他人為受益人者,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2)符合適格標準者免課遺產稅,不符合適格標準者應課遺產稅。惟適格比率標準應適度提高,其比率之訂定,應參考國際標準並衡酌我國實情折衷處理,請財政部洽金管會研議。
(二)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之課稅,第一優先維持課徵所得稅,第二優先考量改課交易稅。
  財政部特別感謝王教授健全、黃教授耀輝指導研究,也感謝各位委員及諮詢委員鼎力支持及協助。有關投資型保險之課稅,財政部將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認相關課稅細節後,儘速發布課稅規定,俾建立公平合理之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