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或貧戶自有且供自用之住宅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低收入戶或貧戶自有且供自用之住宅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彰化訊】凡符合縣市政府列冊照顧的低收入戶或貧戶,如擁有自有房屋且供自用之住宅房屋,即可檢具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可以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項規定免徵房屋稅,因此,凡領有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證明文件之低收入戶或貧戶,均可檢具證明文件向該局或分局申辦自有並供自用房屋免徵房屋稅。此外,由於目前國內低收入戶證明屬於逐年核發,而房屋稅徵收期間係為跨年度,意即自去年7月起至今年6月止之房屋稅於今年5月徵收,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符合資格者,如要申請免徵當年度之房屋稅,辦理時請務必一次檢附去年及今年兩個年度之證明文件哦!
該局並呼籲納稅義務人,為免影響自身權益,如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者,請儘速持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核准所屬期間免徵房屋稅,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轉代碼(代碼:總局47、員林分局471、北斗分局472)。

承辦員:黃鉑洧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