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與一般用地以千分之十以上稅率課徵地價稅額至少相差4倍。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有關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於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且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部分出租或營業者,按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適用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 地上建物所有權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超過部分按一般稅率課徵)。
4.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即二處以上自用住宅者,不能以本人、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設立戶籍申請適用,惟第二處以上之自用住宅,如有直系親屬設籍者,在面積限制範圍內,仍可申請適用)。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