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之地價稅節稅須知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按課稅地價的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地價稅,與一般用地按千分之十~五十五累進稅率計徵,其應納稅額減少4倍以上。而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之一,當您在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時,請注意下列二點事項,可幫您做好節稅,同時避免受補稅及處罰:
一、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且其他適用要件不變者,當您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用途雖未變更,而因故將全戶遷出,以致原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設籍資料,不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者,應於遷出戶籍30日內向該局申報,未依限申報者,仍應依法追繳一般用地稅率與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率計徵地價稅之稅款差額,並處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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