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98年5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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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於98年底屆滿落日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98年5月27日經 總統令公布施行,明定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為20%。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會計年度如採曆年制,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2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尚無疑義;惟如非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其98會計年度期間將有跨越98年及99年(以七月制為例,其年度期間自98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止)情形,是否仍有該部74年5月15日台財稅第16007號函釋「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就其全年課稅所得額依其跨越兩年所占之時間比例,計算各該期間之所得額後,分別適用各該年度所得稅稅率」規定之適用,業界尚有疑義,該部乃發布釋令明確規範,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前揭函釋係因80年12月30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條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均由該部於每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該年度之所得稅稅率條例,且明定施行期間自各該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故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其屬次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自應適用次年度所得稅稅率,爰有74年函釋規定。
  惟自80年12月30日所得稅法修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係於該法第5條第5項明定,且依據98年5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98年5月1日修正之第5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自99年度施行。鑑於所得稅法所稱「年度」,指同法第2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所規定之會計年度,財政部遂發布令釋予以明確規範,同時廢止該部74年5月15日台財稅第16007號函。故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自其99會計年度起適用2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以七月制之營利事業為例,其99年度指會計期間自99年7月1日起所屬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