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於同一地址分戶設籍仍有免徵牌照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二人非屬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如經查明實際上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於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者,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至於經通知後戶籍遷回而再遷出者,即逕自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又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於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者,仍有上開條款但書免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