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仍應按期申報銷售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其公司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開立電子發票,是否仍須按期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開立電子發票,僅是經由該平臺交付買受人銷項憑證,並未完成營業稅之申報,故仍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如期申報銷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整合服務平臺上開立電子發票,切記務必於報繳營業稅時,申報電子發票銷售額,以避免被要求補稅及罰鍰。【#390】
新聞稿提供單位:電子作業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秀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 7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