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因身心障礙免稅車輛如免稅條件消失應補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已核准免稅者之適用免稅條件消失,例如: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不同地址、車籍遷出外縣市等,應即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並自免稅條件消失翌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之公平原則,對於專供身心障礙免稅者使用之車輛均建檔管制,每年定期清查,一旦發現不符合免稅情形時,即取消免稅資格並補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特別呼籲凡免稅車輛如有改變用途、轉讓、戶籍遷移、同一戶籍重複申請、身心障礙手冊載有後續鑑定日期無續辦換證者,或身心障礙之事實已不存在(例如: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等)不符合免稅情形時,請主動通知稽徵機關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