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列報子女免稅額,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則實際扶養子女之一方始准申報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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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離婚夫妻列報子女免稅額,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則實際扶養子女之一方始准申報認列 (中縣訊)豐原市王小姐問:離婚夫妻如何爭取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該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離婚夫妻為爭取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應由確實扶養子女之一方申報扶養,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予注意!並以實例說明,某甲納稅義務人與其前妻於95年間離婚,離婚時協議某甲需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2人所生子女則由其前妻照顧及扶養,某甲及其前妻各自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皆申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經查某甲雖有支付生活教育費,惟與前妻所生子女確受其前妻扶養照顧,該分局對某甲申報案剔除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某甲不服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惟均遭駁回確定。該分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與離婚配偶有重複申報減除同一子女免稅額之情形,究應由誰申報扶養,係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由確實扶養子女之一方申報扶養。 (提供單位:第二課 謝敬鐘 ,電話:04-25291040分機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