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額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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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免辦理暫繳申報、免繳納暫繳稅額適用對象,壹、配合所得稅法第69條修正,營利事業除有下列情形可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額外,應於本(9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稅額申報。一、在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三、本(98)年度新設立(開業)者。四、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五、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稅者。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貳:配合所得稅法第69條第2項修正規定,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當年度暫繳稅額者,且未採試算暫繳申報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額後,免再填具暫繳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一課江宛蓉 電話:037-320063轉109)